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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科協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國科技誌願服務標識使用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

時間:2020-07-13 17:00:57

科協辦函普字〔2020〕62號

各全國學會(hui) 、協會(hui) 、研究會(hui)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副省級城市科協,新疆生產(chan) 建設兵團科協,各有關(guan) 機構:

為(wei) 規範中國科技誌願服務標識使用,維護中國科技誌願服務標識良好聲譽,中國科協研究製定了《中國科技誌願服務標識使用管理辦法(暫行)》,已經中國科協書(shu) 記處同誌同意,現印發給你們(men) ,請遵照執行。

中國科協辦公廳

2020年6月24日

(中國科協科普部    蔣玉平   010-68578249)

(中國科協農(nong) 技中心  李玉磊   010-65005187)

中國科技誌願服務標識使用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wei) 規範中國科技誌願服務標識使用,維護中國科技誌願服務標識良好聲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特製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中國科技誌願服務標識是指為(wei) 擴大中國科技誌願服務工作的社會(hui) 影響力和傳(chuan) 播力,鼓勵動員更多科技工作者參與(yu) 科技誌願服務工作的需求,廣泛開展以科技惠民、科學普及等為(wei) 主要內(nei) 容的科技誌願服務工作的權威標誌。

第三條  中國科學技術協會(hui) (以下簡稱中國科協)對中國科技誌願服務標識享有全部知識產(chan) 權,負責統一製定發布中國科技誌願服務標識使用管理要求,並對中國科技誌願服務標識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中國科技誌願服務標識的合法使用人有以下三類:

(一)地方科學技術協會(hui) (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學技術協會(hui) ,市、地、州、盟科學技術協會(hui) 和縣、市、區、旗科學技術協會(hui) ,統稱地方科協)、基層組織(包括科技工作者集中的企業(ye) 、園區、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等單位和有條件的鄉(xiang) 鎮、街道、社區、行政村等建立的科協或科普協會(hui) )、各級學會(hui) 、協會(hui) 、研究會(hui) ;

(二)在科技誌願服務信息平台注冊(ce) 的誌願者、隊伍;

(三)通過簽訂合同、認定、審批等方式獲得授權的。

中國科技誌願服務標識合法使用人應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按照相關(guan) 標準、管理規範進行使用,必須保證其傳(chuan) 播內(nei) 容的準確和科學權威。

第二章  中國科技誌願服務標識的樣式

第五條  中國科技誌願服務標識基本圖案為(wei) :

“中國科技誌願服務”英文表達為(wei) “CHINA VOLUNTEERS IN SCIENCE AND TECHNOLOGY”,其標識視覺形象由紅、綠、藍、橘色人形標誌構成,所有人形標誌凝聚形成大腦的外形。不同顏色的人形標誌象征不同領域的科技誌願者凝聚團結在一起,向社會(hui) 或者他人提供公益性科技科普類服務,彰顯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誌願精神和愛國、創新、求實、奉獻、協同、育人的新時代科學家精神,大腦外形體(ti) 現了科技誌願服務以科技惠民、科學普及為(wei) 主的特征。

第六條  中國科技誌願服務標識基本圖案的矢量圖可在科技誌願服務信息平台(https://www.stvs.org.cn)下載。中國科技誌願服務標識可按比例放大或縮小,標注後應清晰可識。

第三章  中國科技誌願服務標識的使用

第七條  中國科技誌願服務標識合法使用人在從(cong) 事科技誌願服務時可使用中國科技誌願服務標識,可采用的中國科技誌願服務標識標示方法有:

(一)自主選擇任意製作工藝(如印製、模壓、刺繡等)製作銘牌、徽章、隨附文件;

(二)加貼或吊掛在包裝物上;

(三)直接印刷、懸掛或以其他方式展示在會(hui) 議、宣傳(chuan) 等活動場所中;

(四)根據實際情況采用相應的標示方法。

第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ge) 人使用中國科技誌願服務標識視覺形象須遵照《中國科技誌願服務標識視覺形象應用手冊(ce) 》。所有合法使用人都應按相關(guan) 規定使用中國科技誌願服務標識,嚴(yan) 格執行《中國科技誌願服務標識視覺形象應用手冊(ce) 》所規定的各項規範,不得隨意更改,以保證中國科技誌願服務標識視覺形象的規範性和統一性,避免產(chan) 生誤導。

第四章  中國科技誌願服務標識的監督管理

第九條  中國科協科學技術普及部負責中國科技誌願服務標識使用過程中的檢查、監管和維權。

第十條  各合法使用人在使用中國科技誌願服務標識的過程中,必須保護、維護中國科技誌願服務標識形象,不得對標識形象構成損害。未經授權,在傳(chuan) 播媒介、銷售產(chan) 品、科學傳(chuan) 播活動中應用中國科技誌願服務標識或者近似的標誌,或未經同意更換中國科技誌願服務標識並將該更換標誌的產(chan) 品又用於(yu) 信息傳(chuan) 播的,均屬侵犯中國科技誌願服務標識專(zhuan) 有權。引起糾紛的,協商解決(jue) ;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中國科協保留法律訴訟的權利,或者提起工商行政訴訟。

第十一條  在所有與(yu) 中國科技誌願服務標識應用、合作或者其他任何相關(guan) 的行為(wei) 中,不得出現以下相關(guan) 情況:

(一)未經中國科協同意情況下應用中國科技誌願服務標識;

(二)對中國科技誌願服務標識造成破壞或者負麵影響;

(三)未能正確按照中國科技誌願服務標識管理相關(guan) 規定應用中國科技誌願服務標識;

(四)應用中國科技誌願服務標識過程中違反國家現行法律、法規、規章、條例以及任何具有法律效力之規範所限製或者禁止的其他行為(wei) 。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中國科技誌願服務標識視覺形象應用手冊(ce) 》電子版可從(cong) 科技誌願服務信息平台(https://www.stvs.org.cn)下載。

第十三條  本管理辦法由中國科協科學技術普及部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管理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